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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涉物业费、虚假广告……

金山网 2023-04-23

今年以来,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围绕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虚假违法广告、医美行业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和侵犯业主权益等9个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出重拳、办铁案,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某生活服务集团句容分公司在物业活动中

多收取物业费案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生活服务集团句容分公司涉嫌违规多收物业费、收取电梯年检费、地下车库照明费和二次供水电费等行为。经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多收取1682用户物业费259480.34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向437用户收取电梯年检费32882.22元、地下车库照明费4773.72元以及二次供水电费11545.8元。共计多收费308682.0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十一项、十一项“等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条款,句容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多收费用退还用户,并处100000元罚款。

物业管理活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存在较多的矛盾纠纷,也是“铁拳”行动的整治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活动中,认真落实“双稳双提“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权益。此案成功查办,不但及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也规范了相关物业服务单位的收费行为,对今后办理类似的案件有了积极的借鉴意义。

2

某物业公司丹阳分公司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2年4月20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丹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收取取消项目装修管理费等价格行为。2022年1月至4月,当事人在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向部分小区业主按1.5元/平米的标准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共计31笔,合计7836.2元;2022年1月至4月当事人在向B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向部分小区业主按1.5元/平米的标准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共计5户,合计963.5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8799.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多收价款予以退还,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99.7元。

近年来,小区物业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矛盾较多,对于政府出台的一些取消和限制收费的规章制度,部分物业公司就选择不执行或延期执行,仍旧进行收费,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民生领域,通过监管执法,能化解物业和部分业主矛盾。市场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对侵犯业主权益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

镇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不符合储存条件核酸检测试剂盒案

2022年3月8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货架上有3袋超过保质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该公司使用的3M 医用防护口罩,无法提供购买记录和发票,未做到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公司使用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储存条件为避光储存于-20±5℃。该公司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8日运输途中最高温度为-77.6℃,最低温度为-79.9℃;平均温度为-78.1℃,超出该试剂盒说明书规定(-20±5℃)的储存条件,本案涉案货值达2.088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3袋;3.处70000元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药品经营单位要定期对店内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检查养护,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如需购买医疗器械,请到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处购买,并注意阅读产品上的标签标示,以免买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对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伤害。

4

镇江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26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发现该公司内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包装饮用水170袋(5L/袋),重量1.7吨。另查明,当事人对公司产品“生命波人参根饮液”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一是在门店里面的易拉宝展板,宣传“人参根饮液”具有“增加抵抗、吸附病毒、预防癌症”的功效;二是通过在公司内屏幕播放宣传片及幻灯片,宣称“生命波人参根饮液”完成了食治百病的目标,对癌细胞抑制率达60%至95%左右,小白鼠饮用人参根饮液19天后胰腺癌细胞全部死亡且无毒副作用。当事人对其产品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科学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7月11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保健品、乃至普通食品在销售中打着“神药”的旗号,销售人员通过嘘寒问暖、上门服务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灌输各种错误健康养生观念,以实现骗取老年人财物的目的。该案的成功查办,对于此类涉老欺诈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关门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案件线索通报给其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还面向老年人开展科普宣传,提高老年人的防骗和依法维权意识,维护广大老年人良好消费环境。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万嘉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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